国际印刷品

1.准寄范围
    凡是全部以印刷方式印制的各种纸质物品(但不包括印制的文具用品),都可以作为印刷品交寄,如各种书籍、图画(包括印制的书画信制品),杂志、报刊、公告和通知等。印刷方式是指铅印、石印、油印、晒印、熏印、拓印或雕版、照相版等和影印复制品,但不包括复写或用打字机打出的纸质物品。
下列物品虽非印刷的或非全部印刷的,但也可以作印刷品交寄:
  (1)著作手稿、新闻手稿;
  (2)手抄的乐谱;
  (3)相片和照相复制品;
  (4)半印半写的各种证书、合同、单据、报表、通知单和学生作业的原文。
  (5)没有通信内容的明信片和印制的其他卡片,(如画片、名片、祝贺片等)。
  (6)打字机或电子计算机打印机打印的文件。
2.重量尺寸限度
    重量不超过5千克。
    最大尺寸:长、宽、厚合计900毫米,最长一边不得超过600毫米,公差2毫米。圆卷的,直径的两倍和长度合计1040毫米,长度不得超过900毫米,公差2毫米;
    最小尺寸:长度140毫米,宽度90毫米,公差2毫米。圆卷的,直径的两倍和长度合计170<毫米,长度不得少于100毫米。
3.限寄规定
    禁止寄递已盖销或未盖销的邮票。
4.通达国范围
    加拿大、爱尔兰国家的印刷品最高重量不得超过2千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