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各类邮件封面和规定用户填写的邮政业务单式(包括汇款通知和电汇汇款单及包裹详情单等)对收、寄件人和收、汇款人的地址、姓名、邮政编码和单式上的项目都要书写清楚、准确。寄给机关、企事业、切体及厂商等单位的邮件,除写明单位全称外,还必须写明单位的详细地址和邮政编码。对只写收件单位名称未写收件单位详细地址的(除党政机关外),邮局可不予收寄。
2.各类邮件封面和单式上应当使用毛笔、钢笔或圆珠笔,用黑色或蓝色书写,不可用红色书写,也不可以用铅笔书写。封面上书写的文字,如果是少数民族文字(除在各该民族自治区境内互寄的以外)应当加注汉文;用外文书写的,应当加注中文名址。如果书写的文字不合规定,可将邮件退请寄件人加注。
3.寄交船舶的邮件,邮件封面上必须写明船舶的隶属单位的详细地址、单位名称和邮政编码。
4.寄交部队的邮件,邮件封面上应写明部队代号、地址。
5.在邮件封面上写(印)有“密件”“机密”等字样表示内件的通信内容具有各级保密要求,按照邮章规定,不得邮寄。从信箱、信筒开出的此类信件,一律通知寄件人领回、无法通知领回的,作无着邮件处理。
6.邮件封面和单式上收件人地址的书写,对收件人在城市的应当按照省(自治区)、市(县、旗或自治县、自治旗)、 街道路名和门牌号数顺序详细写明;对收件人在乡村的,除顺序写明省、市(县)外,还要写明乡(镇)、村(队)名称;收件人在本市、本县的,可以市、县名或写本市、本县字样。寄件人的地址也应当按照上述次序详细写明,并写明姓名(给据邮件的封面上,必须详细写明寄件人的地址和姓名),以便邮件因故退回时,能够退给寄件人。
7.交寄国内信函要使用国家标准信封,封面上除写明收、寄件人地址、姓名外,还要写收寄件人地址的邮政编码。